中新網11月2日電 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消息,發改委近日印發《關於做好新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政府主導、群眾自願。實施範圍是中西部地區(不含新疆和西藏),重點是連片特困地區,兼顧連片特困地區外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國家明確的其他貧困地區,並向貧困革命老區傾斜。
  《通知》要求,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開髮式扶貧方針,以促進貧困地區發展和群眾脫貧致富為主題,以根本改善生存環境和發展條件為主線,以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以下簡稱“連片特困地區”)為主戰場,進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強資金管理、創新工作方式,積極引導相關支農力量協同推進項目區經濟社會建設,著力改善生產生活條件,著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務能力,著力培育特色優勢產業,努力提高搬遷群眾收入水平和生活質量,確保搬得出、穩得住、能發展、可致富。
  《通知》明確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是政府主導、群眾自願。易地扶貧搬遷是一項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專項扶貧工程,必須尊重群眾意願、不搞強迫命令。各級政府是工程實施的責任主體,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統籌協調,積極穩妥組織實施。
  二是統籌謀劃、突出重點。根據當地資源條件和環境承載能力,科學佈局安置區域,合理確定搬遷重點和規模,結合精準扶貧的有關要求,優先安排自然環境特別惡劣地區深度貧困群眾。
  三是量力而行、穩步推進。根據安置資源條件和資金籌措能力,科學編製實施規劃,優化安置方案,區分輕重緩急,明確搬遷目標任務和建設時序,按規劃、分年度、有計劃地組織實施。
  四是因地制宜、分類實施。充分尊重群眾的生產生活習慣,立足資源稟賦和區位特點,合理確定安置方式,宜集中則集中、宜分散則分散、宜農則農、宜工則工。
  五是自力更生、各方支持。在政府加大投入力度、動員引導各方力量共同支持的同時,充分發揮搬遷群眾的主體作用,發揚自力更生精神,儘快實現自我發展脫貧致富。
  《通知》明確,規劃編製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以及國家扶貧開發工作任務,國家發展改革委編製中長期易地扶貧搬遷規劃。各地依據國家規劃和有關要求,在充分調查研究、摸清安置資源狀況的基礎上,編製本省(區、市)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實施規劃,按照積極穩妥、註重實效的要求,合理確定目標任務和實施步驟。
  《通知》明確,以安置區(點)為基本規劃單元,統籌村莊佈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產業發展、生態恢復等。規劃要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城鎮發展和產業發展等行業規劃相銜接,特別是與連片特困地區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整村推進、以工代賑和村級道路暢通、飲水安全、農村電力保障、特色產業增收等關聯性強的規劃和重點工作有機對接。在實施規劃推進過程中,應根據實施進度和條件變化適時調整實施規劃,確保搬遷具備條件的特困戶。
  《通知》明確,易地扶貧搬遷工程的實施範圍是中西部地區(不含新疆和西藏),重點是連片特困地區,兼顧連片特困地區外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國家明確的其他貧困地區,並向貧困革命老區傾斜。
  《通知》明確,易地扶貧搬遷的對象是居住在環境惡劣、生態脆弱、不具備基本生產和發展條件、“一方水土養不活一方人”的深山區、石山區、荒漠區、高寒區、地方病多發區等的農村貧困人口,優先安排位於地震活躍帶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威脅的貧困人口。對於上述地區以外的貧困人口和因採礦沉陷、開發占地、工程建設、城鎮擴建、生態保護區設立和建設等原因需搬遷的人口,以及平原地區、行蓄洪區、重大自然災害恢復重建區等的農村貧困人口,不作為易地扶貧搬遷對象。
  《通知》明確搬遷方式,根據遷出地的村落分佈情況,原則上採取以自然村落為單元的整體遷出方式。對於住戶零散分佈的自然村落,一次性全部遷出;對於規模較大且必須全部遷出的自然村落,根據安置地情況統一規劃,分批遷出。優先安排最為貧困的自然村落和農戶。
  《通知》明確安置方式,根據安置地資源條件和環境承載能力,通過依法開發耕地、調整置換土地(林地)等形式配置安置資源,可採取就近、分散插花、規模集中等多種方式安置。對於行政區內缺乏安置資源的,可創造條件實施跨區安置。有條件的地方,也可根據搬遷群眾的勞動技能和當地就業吸納能力,依托城鎮、產業園區、農業產業基地等安置。
  《通知》明確,資金籌措方面,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建設資金由中央、地方政府和搬遷群眾共同承擔。國家在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屬於補助性資金,人均補助標準現階段不超過6000元,具體補助形式(按戶或按人)由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地方政府結合自身財力安排一定規模的資金,特別是省級政府安排易地扶貧搬遷資金原則上不低於中央易地扶貧搬遷投資規模的30%;搬遷群眾視家庭收入狀況,適當承擔部分住房和基本生活設施建設費用。各地根據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實施規劃,以安置區(點)建設方案為平臺,按照“統一規劃、共同投入,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各負其責、各記其功”的原則,以改善整體發展環境、開發特色優勢資源、增強群眾脫貧致富能力為目標,協調各類扶貧資金和其他資金支持安置區相關工程項目建設,但不得將國家農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等專項資金整合用於扶貧搬遷安置區住房建設。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支持特困戶住房和安置區配套設施建設,以及資源開發和產業發展。
  《通知》要求加強管理,資金使用方向上,國家易地扶貧搬遷資金主要用於搬遷群眾的住房以及安置區(點)基本生產生活設施建設,包括農戶必要的附屬設施、基本農田、水利設施、鄉村道路、農村能源,以及教育、衛生、文化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不得用於機械設備和運輸工具購置、生產加工和流通等領域項目建設,以及土地和房屋的徵用補償費。國家易地扶貧搬遷資金補助住房建設的面積原則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戶。地方政府要統籌解決自籌資金困難的特困戶以及鰥寡孤獨、“五保”等喪失勞動能力戶的安置問題。各地立足安置區資源環境特點,按照現行制度規定,統籌安排到省(區、市)的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對搬遷貧困戶後續產業發展予以重點支持。地方資金的使用範圍按照地方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投資計劃管理方面,各地依據易地扶貧搬遷實施規劃建立項目庫,儲備項目。年度投資計劃中安排的建設項目,原則上從項目庫中選擇。相關市縣在確定年度實施項目前,必須開展實地調查、安置條件摸底,並落實安置用地、地方資金等建設條件。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市縣上報的擬建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審查後,彙總形成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年度投資計劃草案,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發改委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安排的總體要求,根據各地上報的投資計劃草案,綜合考慮貧困狀況和政策因素,編製下達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年度投資規模計劃和目標任務等。接到國家投資規模計劃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原則上按照報送的投資計劃草案落實具體建設項目,下達本省(區、市)年度投資項目計劃,並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備案後,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計劃內容,如確需調整或變更,應按程序報備。
  項目實施管理方面,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的審批管理和合規性負責,根據安置區(點)規模和投資規模大小確定審批權限,並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依據權限履行項目可研報告等審批手續。各地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強化項目建設進度、質量、資金、檔案等管理,加強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等環節的稽察檢查工作力度,防止轉移、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建設資金以及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內容、標準等行為的發生。
  《通知》明確保障措施,一是落實工作責任,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和組織實施全國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省級政府的領導下,對本區域內實施的易地扶貧搬遷工程負總責,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籌措地方建設資金,以實施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草案為依據,加強教育、衛生、就業培訓等相關政策和項目的統籌協調。
  二是制定配套政策,易地扶貧搬遷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操作複雜。各地要高度重視,積極研究完善推進易地扶貧搬遷工程的政策措施,結合本地實際,積極協調解決好搬遷安置過程中土地調整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房屋產權、戶口遷移、子女入學、醫保和低保、計劃生育、稅收減免、農業補貼、勞動力轉移技能培訓、社會管理等方面的問題,研究制定相關優惠政策和支持措施,妥善處理好搬遷群眾和遷入地原住戶之間的關係。按照國家耕地保護和農村土地利用管理有關制度規定,各地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要優先滿足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建設需要。
  三是加快產業發展,產業發展是保障搬遷群眾脫貧致富的關鍵。各地要通過財政扶貧資金和其他資金支持,與產業扶貧相結合,充分利用安置區的特色優勢資源,應用先進實用技術,加強農業科技服務,培育特色優勢產業。通過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扶貧龍頭企業和互助資金組織,帶動和幫助搬遷群眾發展生產、增加收入。通過積極承接產業轉移,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增強區域自我發展能力。
  四是不斷探索創新,根據新時期扶貧開發工作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創新易地扶貧搬遷的工作機制和管理方式。各地要根據不同類型地區的安置資源特點和群眾生產生活習慣,積極探索更加有效的組織實施形式、安置方式、扶持手段和社區管理模式等,以及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遷出地土地(山地)資源促進群眾增收的有效途徑。探索建立差別化的資金補助標準與住房建設標準,研究鼓勵群眾投親靠友、異地購房自主搬遷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項目申報前期公告公示制度。
  五是加強監督檢查,加強易地扶貧搬遷工程投資計劃和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安全使用並取得實效。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採取多種方式加大監督檢查和稽察工作力度,並接受單位、個人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對由於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項目補助資金申請審核不嚴而造成損失的,可視情節在一定時期和範圍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投資計劃草案。對於省級資金不到位或者不能及時足額到位的,以及在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中出現重大問題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酌情減少中央資金安排。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計劃實施進度報告,以及項目公告公示和竣工驗收等制度。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以及違反規定原則、程序下達投資計劃或安排項目等行為的,責令其限期整改,並視具體情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發改委:易地扶貧搬遷範圍為中西部地區 群眾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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